[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5477XR/2024-00012 | [ 发文字号 ] | 渝知发〔2023〕56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市知识产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10 | [ 发布日期 ] | 2023-10-10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5477XR/2024-00012 |
[ 发文字号 ] | 渝知发〔2023〕56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市知识产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10-10 |
[ 成文日期 ] | 2023-10-10 |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知发〔2023〕56号
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评定管理,我局制定了《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进一步规范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评定管理,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能力,根据《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的通知》(渝委发〔2022〕1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和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较高、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绩效较好、具有较强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和区域影响力的企业。
第三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定管理遵循企业自愿、择优评定、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开展优势企业培育、日常管理、申报推荐、复核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在重庆市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和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除须满足第五条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知识产权制度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健全、专职人员配备合理、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完备。企业有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积极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
(二)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较高。企业合理进行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布局和储备,重视知识产权创造质量,高价值发明专利导向明确。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件(含)以上,其中至少1件为自主研发获得,至少1件为近三年(含申报当年)获得。
(三)知识产权运用效益较好。企业通过自主实施、投融资、质押融资、作价入股、转让、许可等方式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其专利技术在主导产品中得到应用,专利产品贡献率达到60%。企业积极开展专利产品备案。
(四)知识产权保护效果明显。企业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健全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及纠纷应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知识产权诉讼、专利(商标)无效等权属纠纷,近三年不存在受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或司法程序认定的制售假冒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五)注重知识产权宣传普及。企业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创新,重视培育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七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原则上每年组织评定一次。
第八条 申报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包括企业概况与发展规划,近三年在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创新和管理效能方面的典型示范性,对区域经济创新发展贡献等;
(三)企业有效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等)清单;
(四)会计年度财务报表等证明销售收入、经营情况、知识产权投入的财务证明材料;
(五)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相关证明材料;
(六)开展知识产权信息运用、宣传培训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市知识产权局公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推荐。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初审,查询申报单位的失信情况,出具推荐意见,并将推荐名单汇总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
(三)评审。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若有必要,可组织实地考察。
(四)公示。市知识产权局对拟评定企业进行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评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评定为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授予“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并颁发铭牌。
第十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铭牌样式由市知识产权局统一确定。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支持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中国专利奖、重庆专利奖等相关奖项,并作为市级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导航、专利转移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等项目的参考因素。
第十二条 评定为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应继续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能力,加强高价值专利创造和布局,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配合做好有关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定期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 对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年度考核与定期复核。
第十四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年应参加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为上一年度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获得称号满三年后应参加复核,复核内容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执行。
第十六条 复核通过的企业继续保留“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年度考核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参加考核、复核未通过的企业,撤销其“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并收回铭牌。
第十七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发生更名、合并、分立、重组、主营业务变更、跨市迁移、破产、解散等重大经营情况变化的,以及企业自愿放弃称号的,应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仅针对申请时的原企业,合并、分立、重组、主营业务变更、跨市迁移等重大经营情况变化的企业不享有相关称号和权益;破产、解散企业其称号和相关权益随企业注销而终止。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立足本地实际,出台相应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激励政策。
第二十条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年内不得申报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已获评定的,即时撤销“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