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5477XR/2023-00048 | [ 发文字号 ] | 渝知发〔2021〕65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市知识产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9-30 | [ 发布日期 ] | 2021-09-30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5477XR/2023-00048 |
[ 发文字号 ] | 渝知发〔2021〕65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市知识产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09-30 |
[ 成文日期 ] | 2021-09-30 |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经费资助及运营绩效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 运营中心建设经费资助
及运营绩效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知发〔2021〕65号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经费资助及运营绩效补贴办法(试行)》已经市知识产权局2021年度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经费资助
及运营绩效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与创新资源、金融资本、产业发展有效融合,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1〕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运营是指运用知识产权大数据导航分析,通过托管、买断、许可等方式收储知识产权,挖掘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需求,发现高校院所、产业龙头企业等存量知识产权价值,开展知识产权供需对接,综合运用交易、转让许可、商标品牌培育推广、证券化、质押融资、作价入股、投融资等方式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立项支持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资助和申报知识产权运营绩效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分为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产业或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第五条 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采取“先立项、后资助”的方式,建设周期原则上为2年。
第二章 资助、补贴条件
第六条 申请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经费资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重庆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信用良好;
2.申请建设主体与相关区县(园区)、市内外运营机构组建或推动组建平台运行的法人实体,建立了规范的治理结构和高效的运行机制;
3.组建了专门的运营团队,人员配备稳定,结构合理,专职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或相关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5人;
4.具备提供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线上线下联动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功能,能协同整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龙头企业等创新资源,具有较强的行业特色服务和市场化服务能力;
5.具备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运营业态,制定了系统的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制度,具备完整的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方案;
6.具备整合技术、资本、人才等资源,搭建平台+机构+产业+资本服务链条的能力,建立了开放运营机制;
7.具备开展知识产权交易撮合、转让许可、质押融资、评估评价、证券化、投融资等资本化运营能力;
8.以合作方式共建的,申报方与相关合作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已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申请产业或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经费资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单位为重庆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信用良好;
2.所属产业或区域知识产权基础良好,产业领域或区域相关企业、研发和服务机构聚集,具备一定的规模优势;
3.专职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或相关服务人员10人以上;
4. 有科学可行的建设方案,有明确的运营规划、战略布局、目标任务和切实可行的工作举措;
5.有科学的管理制度、规范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内容和流程、完善的运营参与各方收益分配机制等;
6. 有一定的知识产权运营基础和转移转化能力,有维持运营中心运行的保障经费;
7.以合作方式共建的,申请单位应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申报知识产权中心运营绩效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重庆市范围内注册或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
2.有合理的人员配备,专职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或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3.发展方向明确,运营模式清晰,已建立可持续运营机制;
4.建立了科学的管理制度,规范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内容和流程,完善的运营参与各方收益分配机制等;
5.具备知识产权收储或交易撮合或评估评价等线上线下系统功能,拥有与运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场地;
6.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活动并具有良好成效,拥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交易许可、商标品牌培育推广、证券化、投融资、作价入股等运营业务的典型案例。
第三章 资助、补贴程序
第九条 申请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经费资助,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市知识产权局面向全市发布通知,明确具体要求。申报单位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1)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经费资助申请表;(2)能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3)申请对象主体资格材料;(4)其他相关材料。
(二)评审。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视情开展现场评估,形成评审意见。
(三)审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局长办公会审议意见,确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拟资助名单。
(四)公示。市知识产权局将审议通过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拟资助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
(五)拨付。市知识产权局与拟资助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签订任务书,明确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拨付资助经费。
第十条 申请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运营绩效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市知识产权局面向全市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申请单位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需提交的资料:(1)重庆市知识产权运营绩效补贴申报书;(2)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3)申报对象主体资格材料;(4)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审定。根据局长办公会审议意见,确定知识产权运营绩效拟补贴名单。
(四)公示。市知识产权局将审议通过的知识产权运营绩效补贴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拨付补贴经费。
第四章 资助、补贴及约束
第十一条 对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市级给予最高500万元建设经费引导资助;对产业或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市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建设经费引导资助。
市级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引导资助经费实行总额控制,每年最高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市级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线上大数据系统、知识产权收储系统、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系统、知识产权交易撮合系统及线下载体、高端知识产权运营人才培养引进等知识产权转化运营功能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对市级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商标品牌培育推广、证券化、许可转让、交易、投融资等运营工作,根据运营绩效按照运营金额的2%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运营绩效补贴实行总额控制,每年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若多个申请单位符合补贴条件且超过500万元,按比例确定补贴金额。
第十四条 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产业或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期内不得申报运营绩效补贴。
第十五条 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产业或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期满后,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建设任务书要求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给予一年建设宽限期。再次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建设资格,收回前期拨付的引导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应于每半年提交1次项目执行进展、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阶段工作计划等项目实施报告。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定期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开展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主要从运营模式、运营团队、运营效益、工作成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项目经费须接受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发生并购、重组、破产、转业等重大变化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并配合做好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核算和审计。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应积极参加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的运营培育活动,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培养知识产权运营团队,拓展知识产权运营业务,推动知识产权运营市场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出台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经费资助和运营绩效补贴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