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知识产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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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专利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知发〔202425

 

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专利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市知识产权局2024年第七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24514

 

 

重庆市专利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专利转化运用,规范专利公开实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关于印发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公开实施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专利权人通过知识产权平台发出公开要约、允许任意方按照要约条件承接专利实施的行为。专利公开实施包括以下方式:

(一)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

(二)专利权许可,包括专利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开放许可;

(三)专利权作价入股;

(四)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实施方式。

第三条  专利公开实施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公平开放、便捷有效”的原则,促进专利技术服务产业和激励创新。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全市专利公开实施工作,区县(含开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利公开实施的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项目所形成的专利成果,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享有专利权的,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且发明人、设计人也未申请实施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应当将其纳入公开实施清单。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教育、经济、科技及相关部门确定参与专利公开实施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实施主体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加强专利状态监测,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形成拟参与公开实施的专利清单。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自行提出参与公开实施的专利清单。允许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已提交专利申请但尚未获得专利授权的技术成果参与公开实施,视情况纳入公开实施的专利清单。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财政资助声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接受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申请专利时,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址:http://cponline.cnipa.gov.cn)登记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财政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的专利申请声明。

第九条  确定专利公开实施清单。市知识产权局向市级教育、经济、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实施主体不定期推送拟参与公开实施的专利清单。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实施主体自收到清单之日起6个月内,确定正式纳入公开实施的专利及其要约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可以暂缓纳入公开实施:

(一)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二)与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存在冲突的;

(三)因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原因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实施的情形。

第十条  发布实施信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实施主体对纳入专利公开实施清单的专利,应组织专利权人通过知识产权平台,发布专利公开实施意愿、实施方式和实施费用标准等信息。

具体包括: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名称、发明人姓名、公开实施的专利名称、专利号(或者专利申请号)、专利实施方式(如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专利公开实施的费用标准、支付方式等。

知识产权平台具体包括: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重庆知识产权在线(建设中)及其他知识产权公开交易平台。

第十一条  实施意向对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承接公开实施专利的,可以依照发布信息确定的实施方式和费用标准,通过知识产权平台填报申请,提出承接实施意愿,达成合作意向。

第十二条  签订实施合同。市知识产权局制订专利公开实施合同专门文本,发布方与承接方签订实施合同,对专利公开实施行为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进行备案登记。专利实施合同签署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实施主体应及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址:http://cponline.cnipa.gov.cn)完成变更登记、许可合同备案等相应手续。

第十四条  遵守公开承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实施主体发布的专利公开实施方式、费用标准一经公告,原则上不得变更。但对纳入专利公开实施清单连续6个月以上未达成实施意向的,可变更实施方式或者修改费用标准后再次发布信息,以促成转化实施。

第十五条  实施行为中止。专利公开实施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实施主体应组织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主动撤回公开实施信息:

(一)专利权期限届满或终止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

(三)通过其他途径已实施的;

(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适宜继续公开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专利公开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相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的专利公开实施运营绩效给予补贴,具体按照《重庆市知识产权运营绩效补贴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专利公开实施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应同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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