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制度
创新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知发〔2026〕4号
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制度创新项目实施细则》已经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公开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执行。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26年1月16日
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制度创新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全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根据《重庆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制度创新项目包括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创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等三类。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包括获批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区县知识产权保护分中心,建设仲裁、调解、鉴定等多元化纠纷治理平台等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推动健全完善全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创建,包括获批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工程、获批建设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定、纳入中欧等地理标志互保互认名单、开展地理标志产品境外参展,完善全市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包括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展会、跨境电商等重点领域或者新兴领域知识产权规范指引,提升全市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水平。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开展辖区内项目的申报受理和初审。
第四条 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为依法登记或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创建项目的申报单位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的建设单位、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工程的实施单位、相关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
(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项目的申报单位为依法登记或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承担该制度创新项目的经验和能力,且该主体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纳入“信用中国(重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五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制度创新项目补助标准为:
(一)对获批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补助50万元;获批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补助30万元;获批建设区县知识产权保护分中心,补助20万元;获批建设仲裁、调解、鉴定等多元化治理平台,补助10万元。
上述平台建成运行后,每年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且取得良好工作成效的,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予以运行经费后补助,补助标准为:国家级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区县知识产权保护分中心为20万元/年;仲裁、调解、鉴定等多元化治理平台为10万元/年。
(二)获批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工程项目,补助10万元;获批筹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补助10万元,通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验收,补助20万元;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定,补助20万元;入选中欧等地理标志产品互认互保名单,补助10万元;地理标志产品在境外参展,补助1-5万元,立项项目数量和补助金额根据参展实际产生费用、当年预算、工作成效进行安排。
(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项目,立项时拨付总金额的50%,完成工作任务验收后拨付剩余金额,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项目和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创建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指南。按照市知识产权局统一工作安排,每年公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具体的申报要求。
(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向所属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三)区县初审。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四)审核审查。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审核确定补助项目名单。
(五)结果公示。市知识产权局将审定后的补助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实施补助。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项目经费。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指南。按照市知识产权局统一工作安排,每年公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方向、补助标准等。
(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材料。
(三)项目评审。市知识产权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采取计分方式,按照得分从高到低得出拟立项名单。
(四)项目立项。市知识产权局对拟立项名单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立项的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下达项目立项计划,拨付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五)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中的规定组织实施和管理。
(六)组织验收。项目实施完毕后,市知识产权局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要求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验收通过的项目拨付项目尾款。
(七)公布结果。市知识产权局将项目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资料。
第九条 对于项目管理和实施相关责任主体存在不实申报与失信行为的,根据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责令退还支持资金,取消本项目的申报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知发〔2024〕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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