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5477XR/2026-00012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知识产权 | [ 体裁分类 ] | 政策解读 |
| [ 发布机构 ] | 市知识产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20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0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5477XR/2026-00012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知识产权 |
| [ 体裁分类 ] | 政策解读 |
| [ 发布机构 ] | 市知识产权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0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20 |
关于《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制度创新项目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上级相关要求的需要。2024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做好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经费保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的引导作用。”2024年12月,市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了《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实施细则》。
二是落实规范示范创建的需要。为落实《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市知识产权局对各类示范创建进行清理,原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易引起歧义,有必要从名称上进一步进行规范。《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发现项目内容还不够完善,与其他项目存在相互交叉的现象,修订后对项目内容重新进行了明确细化。
三是优化项目管理的需要。《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实施细则》明确了优先支持的对象,但在实施过程中,对申报单位条件还不够明确,有必要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此次修订对三类项目申报单位分别进行了明确,尤其是对第三类项目明确了具体条件、具体标准,在实践中便于操作,便于把握,确保在申报过程中一目了然,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修订的可行性
一是市知识产权局前期通过多种途径调研了解了相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人员的需求,为该修订文件的起草提供了参考意见和建议。二是上级相关文件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为该修订文件的起草指明了方向。三是《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为重新修订提供了具体思路。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文件共分十条:第一条为本政策制定依据。第二条为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制度创新项目分类。第三条为组织实施的主体。第四条明确了申报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制度创新项目的申报单位满足的条件。第五条明确了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制度创新项目补助标准。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为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制度创新项目申报程序。第八条明确了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制度创新项目单位承担的义务。第九条为违法失信行为责任。第十条为解释权及生效时间。
三、修订的主要思路及重点内容
本次《实施细则》修订主要基于如下两个方面考虑:
一是进一步聚焦保护主责主业,突出支持重点。修订后的《实施细则》重点围绕知识产权局法定职责和落实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考核等核心内容,重点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创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三类项目。其中,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对获批建设国家级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以及区县知识产权保护分中心,仲裁、调解、鉴定等多元化纠纷治理平台的,给与一次性建设后补助,建成运行后,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给与运行经费后补助;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创建,对获批创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工程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的,给与筹建经费后补助,建设成功并获得验收后再次给与一次性经费后补助。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定和纳入中欧等地理标志互保互认名单的,给与一次性经费后补助。对地理标志产品境外参展,根据年度参展情况实际产生费用以及当年预算进行适当补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重点围绕贯彻落实《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重庆市“渝企出海”知识产权护航行动方案》等文件中要求制定的涉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展会、跨境电商等重点领域或者新兴领域知识产权规范指引,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择优遴选研究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确定要求进行推进。
二是进一步明确支持标准,突出可操作性。在补助方式上,本次修订以后补助为主,择优支持为辅,既考虑建设需求,更考虑后续的运行工作效果,突出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对获批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补助50万元;获批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补助30万元;获批建设区县知识产权保护分中心,补助20万元;获批建设仲裁、调解、鉴定等多元化治理平台,补助10万元。上述平台建成运行后,根据国家和地方年度知识产权工作重点确定年度工作任务,每年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且取得良好工作成效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予以运行经费后补助,补助标准为区县国家级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区县知识产权保护分中心为20万元/年;仲裁、调解、鉴定等多元化治理平台为10万元/年;获批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工程项目,补助10万元;获批筹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补助10万元,通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验收,补助20万元;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定,补助20万元;入选中欧等地理标志产品互认互保名单,补助10万元;地理标志产品在境外参展,补助1-5万元,立项项目数量和补助金额根据参展实际产生费用、当年预算、工作成效进行安排。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项目,立项时拨付总金额的50%,完成工作任务验收后拨付剩余金额,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项。
四、解读机关
本政策解读由市知识产权局解释,联系电话:023-67506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