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5477XR/2021-00069 | [ 发文字号 ] | 渝知发〔2021〕44号 |
[ 主题分类 ] | 知识产权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市知识产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8-11 | [ 发布日期 ] | 2021-08-11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5477XR/2021-00069 |
[ 发文字号 ] | 渝知发〔2021〕44号 |
[ 主题分类 ] | 知识产权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市知识产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08-11 |
[ 成文日期 ] | 2021-08-11 |
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项目为提升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采用项目化管理的专项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项目的形成、过程管理、经费配置和绩效评估等具体组织管理行为,以及市知识产权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评审咨询专家等执行或参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环节中的相关责任主体。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等。按照项目实施方式分为激励补助类项目、择优支持类项目和采购类项目。
激励补助类项目是指项目申报对象所申报的项目只要符合申报通知要求即可获得激励补助资金的项目。
择优支持类项目是指项目申报对象所申报的项目除需符合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外,还需通过评审择优才能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采购类项目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采购形式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五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财政资金资助知识产权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题信息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及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凡是有投诉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调查核实后,应当将相关结论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的职责是:
(一)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公告,组织项目审核与评审,确定项目立项,拨付项目经费;
(二)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相关任务;
(四)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组织项目结题验收;
(五)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评审咨询专家进行信用评价和追踪问责;
(六)以上职责由市知识产权局牵头组织实施项目的处室(单位)具体负责。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其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
(二)制订本单位市级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规则;
(三)落实项目保障条件,向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四)配合市财政局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
(五)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按期结题,并按要求报送项目结题材料;
(六)负责知识产权研究成果、具体项目资料归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制订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二)审核项目组成员承担的研究任务,检查、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
(三)按照项目任务书明确的期限和相关规定完成项目任务和结题工作;
(四)如实报送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者重要进展,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或者问题。组织撰写结题报告等项目材料;
第九条 评审咨询专家的职责是:
(一)依据市知识产权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维护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及管理
第十条 激励补助类项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公告。市知识产权局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告知兑现政策内容、补助标准、办理程序、申报要求等事项。
(二)提交申请。申请单位根据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审核审查。市知识产权局对相关单位申请的补助项目进行审查,并审核确定补助项目名单。
(四)结果公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将审定后的补助项目情况向社会公开。
(五)实施补助。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择优支持类项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指南。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和全市知识产权工作重点,广泛征求市级相关部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社会需求,通过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中应当明确项目的支持方向和范围、经费标准、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申报要求。对属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应当明确实施后补助管理要求,并对项目应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建立面向结果的考核指标体系。
(二)项目受理。申请单位将项目申请材料提交至市知识产权局。项目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考核指标、配套条件、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等内容。
(三)初步审查。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初步审查不合格:
1.国内已有类似知识产权研究成果,且无重大创新,无必要重复研究的;
2.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3.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规定要求的;
4.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
(四)项目评审。项目评审实行分类分步评审制度。根据项目的内涵、定位和实施要求,可以采取会议评审、通信评审、网络评审、现场评审等方式进行。
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的奇数专家组成,专家评审采取计分方式,按照得分从高到低得出拟立项名单。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在专家评审后进行现场考察评审,结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评审综合打分,按照得分从高到低得出拟立项名单。
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与项目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五)项目立项。市知识产权局对拟立项名单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立项的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立项计划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签订项目任务书,任务书应当明确项目主要目标、研究内容、参研人员、可考核的量化指标和实施周期等。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市知识产权局有权另选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属于后补助支持的项目,则不需要签订项目任务书和项目后续实施与管理。
(六)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中的规定组织实施和管理。
项目执行期内,若出现项目考核指标调减、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等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以补充任务书的形式明确修改和调整内容。
项目执行期内,若项目或承担单位发生重大变故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主动申请终止或市知识产权局可强制终止。强制终止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对项目承担主体进行信用记录和评价。
(七)组织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要求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
项目验收采取材料验收、会议验收两种形式。
材料验收只适用于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类的一般项目,由不少于3名的奇数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评审,形成项目验收意见。该类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项目结题申请书和相关结题材料。
以会议形式验收的项目,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的奇数专家组成。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结题报告,以及分析研究报告、用户意见、论文著作等有关证明材料。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凡存在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等情形之一的,视为不通过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完善相关结题手续。
(八)公布结果:市知识产权局将项目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采购类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20〕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激励补助类、择优支持类项目单位原则上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其中专利资助、专利奖励等申报主体可为自然人;对于部分需引入市外研究团队的项目,可邀请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市外企事业单位或机构申报;
(二)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未受到因骗取、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行为的相关处理,未纳入“信用重庆”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三)项目申报应当满足项目申报指南或公告中的其他要求,其中采购类项目不适用于本项要求。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类别和性质,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上限制。
(一)激励补助类项目。培育和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奖励等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项;培育和创建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获得市级知识产权奖励、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等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项。
(二)择优支持类项目。分为一般、重点、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层次,原则上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项,重点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项,重大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项。市委、市政府或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推进的重大专项工作,经费投入超过100万元的可列为特别重大专项。
(三)采购类项目。根据实际采购的内容、数量、质量及相关标准等,同时参考市场同类行情确定购买项目经费额度。
市级专利资助、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补贴、商标品牌奖励等支持标准按另行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拨付项目经费,可根据不同项目分别采取一次性拨付和分期拨付两种方式进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的约定,确保自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的财务制度,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本单位财务制度自主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结题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制经费决算报告。经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和终止实施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应当组织财务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清算和追缴财政结余资金,并处置由财政拨款购置的相关设备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探索建立年度各类知识产权项目绩效评估制度,选择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知识产权项目实施绩效评估,以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项目立项时应明确可考核可量化的目标任务,并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经费安排和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编报项目申报书、验收结题材料、预决算报告等项目资料时应当作出承诺声明,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咨询专家等执行或者参与项目管理实施的不端与失信行为、知识产权研究成果管理实施情况等行为,进行客观记录和信用管理。建立知识产权项目管理“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视情况取消其市级知识产权项目及相关评先评优申报与参与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纳入“信用重庆”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探索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一条 实行追踪问责制度。在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行逐级考核问责制度。对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咨询专家等责任主体实行终身追踪问责制度。涉嫌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分别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知发〔2018〕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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