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5477XR/2021-00083 | [ 发文字号 ] | 渝知发〔2021〕61号 |
[ 主题分类 ] | 知识产权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市知识产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9-13 | [ 发布日期 ] | 2021-09-13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5477XR/2021-00083 |
[ 发文字号 ] | 渝知发〔2021〕61号 |
[ 主题分类 ] | 知识产权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市知识产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09-13 |
[ 成文日期 ] | 2021-09-13 |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知识产权局2021年度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21年9月13日
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五届十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的申请对象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未被纳入“信用中国(重庆)”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第四条 对被列入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目录的承担单位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资助强度为一般项目10万元、重点项目20万元。
第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属产业是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联系点企业申报创建。
(二)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或具有完善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三)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或其他类型的自主知识产权。
(四)定期开展核心产品或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风险测评,形成较为成熟的知识产权侵权预警和风险防控机制。
重点支持具备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经验或案例,近三年内以司法或行政或调解方式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对所在产业发展形成较为积极影响。
第六条 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市知识产权局每年面向全市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要求。
(二)自愿申请。申请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填报相关材料,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申报书;(2)能证明满足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和第五条的相关证明材料;(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资料真实性承诺书;(5)申请通知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组织评审。申请时间截止后,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不少于3名的奇数专家形成评审专家组,对申请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开展现场调查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四)结果公示。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将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拟资助对象名单在市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拨付资金。
第七条 申请对象获得的该资助资金只能用于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相关工作。
第八条 获得资助的对象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市知识产权局等有关单位针对该资助政策开展的绩效评价、审计、检查等工作,并按要求如实提供资料。
第九条 对于项目管理和实施相关责任主体存在不端与失信行为的,根据中央和本市知识产权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