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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问答

1.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要求。


2. 申请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填报相关材料,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请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4. 局长办公会审议和公示。


5.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拨付资金。


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属产业是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联系点企业申报创建。


(二)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或具有完善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三)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或其他类型的自主知识产权。


(四)定期开展核心产品或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风险测评,形成较为成熟的知识产权侵权预警和风险防控机制。


重点支持具备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经验或案例,近三年内以司法或行政或调解方式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对所在产业发展形成较为积极影响。


《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共11条,包括制定依据、适用条件、申请对象、资助内容、创建标准、申报流程、资金拨付、绩效监督等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2021年5月14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明确提出“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实施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项目或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市级给予单个企业最高20万元的资助”。为贯彻落实市委五届十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市知识产权局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作为重点任务进行积极探索和实践,研究出台了《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