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指的专利公开实施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专利权人通过知识产权平台发出公开要约、允许任意方按照要约条件承接专利实施的行为。
专利公开实施包括以下方式:
1、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
2、专利权许可,包括专利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开放许可;
3、专利权作价入股;
4、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实施方式。
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项目所形成的专利成果,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享有专利权的,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且发明人、设计人也未申请实施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应当将其纳入公开实施清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纳入公开实施:
(一)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二)与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存在冲突的;
(三)因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原因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实施的情形。
具体包括: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名称、发明人姓名、公开实施的专利名称、专利号(或者专利申请号)、专利实施方式(如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专利公开实施的费用标准、支付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