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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问答

办法中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指在重庆市注册或登记、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生产力促进机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等。


(一)为独立法人单位,拥有专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配备3名及以上具有一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及若干兼职人员。

(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具备面向全市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能力,能够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有成功案例和一定的社会影响。

(三)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具有自建、购买或租用的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数据库和信息检索分析工具等。


(一)申请与推荐。符合本办法中备案条件的服务机构,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请主体及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核后择优推荐,汇总后上报市知识产权局。申请材料包括:

1.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证件盖章复印件;

3.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相关制度和服务事项清单;

4.近两年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开展情况;

5.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有关资格证书材料,如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知识产权师职称证书,全国专利信息领军、师资、实务人才等市级以上官方备案或发布的相关证书复印件。

(二)审核与备案。市知识产权局综合运用听取汇报、现场考察、材料评估、专家评议等方式对申请备案的服务机构进行审查,综合网点布局、辐射范围、服务方向等因素择优确定拟备案机构。拟备案机构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并发布名单。


市级网点的备案工作原则上一年开展一次,备案后有效期为三年,期满按照有关通知要求申请续期,每次续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