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时段,我公司拟注册一家分公司,但还未注册成立,能否以分公司名义申请该项目?
不能。《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的申请对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被纳入“信用中国(重庆)”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申请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项目的单位应当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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