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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商标品牌培育补助项目实施细则》的政策问答

包括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产业集群品牌及区域品牌相关商标。


(一)申请人是依法设立的经营主体及依法取得商标注册登记的商标权利人。

(二)商标权利人积极、有效地运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在打击跨类别侵权行为、防止商标淡化等方面取得实质性成果;商标在相关公众中持续保持较高的市场声誉与知名度,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无质量安全事故;建立商标品牌培育和管理制度,具备明确的品牌发展战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具有显著的区域特色与特有品质;商标的运用对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提升和农民增收具有明显带动作用。

(三)申请培育补助的商标未获得过市财政商标品牌奖励补助或其它形式的商标培育补助资金;

(四)近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以及存在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补助范围;

(五)商标全体权利人同意申请;

(六)不存在被提起撤销、宣告无效申请或商标权权属争议诉讼的情况,未处于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

(七)不存在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十九条内容:在申请、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补助;再次申请发现弄虚作假的,永久取消申请资格。对弄虚作假已获取培育补助资金的,由市知识产权局依法追缴相关资金,禁止再次申请培育补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一)商标品牌培育补助申请表;

(二)证明本细则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第六条第(二)项内容:商标权利人积极、有效地运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在打击跨类别侵权行为、防止商标淡化等方面取得实质性成果;商标在相关公众中持续保持较高的市场声誉与知名度,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无质量安全事故;建立商标品牌培育和管理制度,具备明确的品牌发展战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具有显著的区域特色与特有品质;商标的运用对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提升和农民增收具有明显带动作用。)

(三)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对符合条件的商标权利人择优给予一次性培育补助资金20万元。要注意同一商标权利人在同一种类或相似商品或服务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不予重复补助;同一商标分别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不予重复补助;地理标志商标所涉及的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定的,不予重复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