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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商标品牌奖励评审办法》的政策解读

    申请人申请商标品牌奖励,应当向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商标品牌奖励申请表;

    2. 驰名商标认定批复、裁判文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 证明销售收入、利润等经济数据的材料。

    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调整了商标品牌奖励资助标准,由对评审获奖的驰名商标权利人奖励100万元、地理标志权利人奖励50万元调整为对评审获奖的驰名商标权利人奖励50万元、地理标志权利人奖励30万元。


    对同一商标既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又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不予重复奖励。

    1. 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 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者地理标志注册;

    3. 申请奖励的商标十年内未获得过市财政商标奖励资金;

    4. 近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以及存在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5. 商标全体权利人同意申请。

    6. 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