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知发〔2022〕25号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管理,我局制定了《重庆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重庆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规范重庆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管理,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庆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的以培育高价值专利、强化“产学研服”协同创新、深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引领带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主要目标的项目。
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项目重点支持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十四五”时期重庆制造业主要发展方向的产业领域,优先支持产业前瞻性技术、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正在实施中的国家或市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项目的申报单位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优先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相关技术领域的研发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技术研发已取得一定成果,并已拥有一定数量的发明专利。
(二)研发投入稳定,企业的经营状况良好。
(三)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较好,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具备较好的专利信息运用能力和经验。
(四)无严重失信行为或严重学术不端等失信行为。
第三章 培育任务
第六条 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最长不超过3年。项目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完善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机制。建立创新前端充分对接、过程紧密结合、后续强化价值实现的产学研服密切合作机制。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方案,建立完善高价值专利培育全流程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协商决策制度。
(二)推进“知研合一”。运用专利数据和产业、市场、政策等信息资源开展专利导航,对在研项目的技术研发情况及其技术竞争环境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技术方案优化及风险规避的建议,支撑技术研发取得突破。为研发人员提供专利数据库和专利信息检索分析工具或渠道,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和运用培训。
(三)开展高质量专利布局。以有效保护创新成果为目的,形成与研发路径、发展战略相匹配的前瞻性专利布局策略,建立专利申请前置评审和专利质量管控制度,高质量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合理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提高专利授权率和权利稳定性。对存量专利技术进行动态管理。
(四)加强专利转化运用。积极通过自行实施、许可、转让、质押融资、作价入股、证券化、标准化等方式,充分实现专利价值。加强与市内外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的对接。积极申报专利奖项,积极参与标准的制修订。
(五)强化专利保护。积极开展专利预警分析,建立专利风险研判和防控机制。积极应对专利纠纷,提升专利维权能力。
(六)发挥高价值专利培育的示范效应。及时总结形成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开展培育成果推介,在项目单位内部实现高价值专利培育全面覆盖的创新体系,同时引领产业上下游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积极配合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培育工作宣传。
(七)鼓励开展其他与高价值专利培育相关的创新性工作。
第七条 项目在实施期内应实现如下绩效目标,并建成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单位:
(一)新技术或新产品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产业前瞻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得到有效突破。
(二)在培育相关技术领域的核心专利布局基本形成,实现2-3个高价值专利组合,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持续增长,PCT专利申请有所突破。
(三)专利转化运用的方式实现创新,效率大幅提升,通过自主实施、许可、转让、交易、质押融资、投融资等方式促进转化运用,实现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专利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
(四)通过标准制修订、产业联盟、专利池等带动相关产业创新发展成效明显。
项目具体绩效目标由市知识产权局在当年度申报通知中确定。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通知。市知识产权局每年面向全市发布一次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要求。
(二)提交申请。申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属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提交包括但不限于: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申报书、相关证明材料及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初步审查。各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查询申报单位的失信情况,出具推荐意见,并将推荐项目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
(四)项目评审。项目评审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
(五)项目立项。市知识产权局对拟立项名单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立项的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签订项目任务书。
(六)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和项目任务书中的规定组织实施和管理,按照市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交项目执行进展、阶段性成果和工作计划等。
(七)组织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要求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项目验收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结题需要延期的,应当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
(八)公布结果。市知识产权局将项目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加强项目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相关高价值专利培育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各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每个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给予财政资金支持50万元,采取“事前补助与事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支持项目数量根据当年度预算安排确定。
第十一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专利检索及数据库建设、专利导航、专利布局、转化运营、宣传培训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的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渝知发〔2021〕44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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