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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85477XR/2024-0003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知识产权 [ 体裁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28 [ 发布日期 ] 2024-04-28
[ 索引号 ] 11500000MB185477XR/2024-0003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知识产权
[ 体裁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知识产权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28
[ 成文日期 ] 2024-04-28

关于《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有关事项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高度重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2023年9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3〕39号),提出到2025年,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不断完善,行政裁决法定职责要得到切实履行,行政裁决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到2030年,支持全面创新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基础制度基本形成,行政裁决体制机制运行顺畅,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充分发挥,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格局基本形成。还明确提出各省市局要强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细化行政裁决程序规定,完善行政裁决执行制度,明确行政裁决属地责任。

从全国其他省市看,上海、北京两个直辖市均发布了《关于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有关事项的通告》,完善行政裁决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3〕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进一步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让行政裁决法定职责得到切实履行。

(二)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和(或)政策依据,及具体条文。

序号

文件依据

具体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

3

《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承接能力的区县专利管理部门和具有管理专利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3〕39号)

三、严格履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定职责:(七)明确行政裁决属地责任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过制定管辖等措施,统筹省内重大或跨区域行政裁决案件管辖。对有需要并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县(市、区),积极赋予行政裁决权。鼓励县(市、区)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部门的派出机构,参与立案、取证、送达等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支持各地委托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行政裁决工作。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通告共五条,其核心内容主要是明确市和区(县)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开发区、具有管理专利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处理专利纠纷的职责,其中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专利纠纷案件工作的全面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处理和调解全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可能有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专利纠纷案件。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处理其具有管辖权或者市局指定其管辖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负责调解其具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案件。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市政府决定可以处理其具有管辖权或者市局指定其管辖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负责调解其具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案件。县(自治县)以及管理专利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委托的形式处理专利纠纷。

三、解读机关

本政策解读由市知识产权局解释,联系电话:023-6761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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