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裁决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请求人名称 |
被请求人名称 |
被请求人法定代表人 |
主要事实 |
行政裁决的依据 |
行政裁决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渝合知法裁字〔2023〕1号 |
“玻璃酒樽(YM2019-A系列)”(专利号:ZL201930546565.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
刘明先 |
重庆星源玻璃器皿有限责任公司 |
唐中政 |
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生产、销售涉案专利产品,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人向本局提出纠纷处理请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1.责令被请求人重庆星源玻璃器皿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制造侵犯请求人刘明先ZL201930546565.3“玻璃酒樽(YM2019-A系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行为。 2.驳回被请求人其他处理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