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裁决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请求人名称 | 被请求人名称 | 被请求人法定代表人 | 主要事实 | 行政裁决的依据 | 行政裁决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裁决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渝高知法裁字〔2023〕01号
| “履带式小型收割机”(专利号:ZL201730063942.9)的外观专利侵权纠纷 | 四川穗通科技有限公司 |
重庆鑫源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 熊国忠 | 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涉案专利产品,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人向本局提出纠纷处理请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 责令被请求人鑫源农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请求人ZL201730063942.9号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11月10日 |
2 | 渝高知法裁字〔2023〕02号 | “一种防缠衬套组件、输送装置及小型联合收割机”(专利号:ZL201720219512.6)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 四川穗通科技有限公司 | 重庆鑫源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 熊国忠 | 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涉案专利产品,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人向本局提出纠纷处理请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 责令被请求人鑫源农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请求人ZL201720219512.6号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