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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重庆市专利侵权纠纷裁决案件信息公开表

日期: 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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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裁决书文号

案件名称

请求人名称

被请求人名称

被请求人法定代表人

主要事实

行政裁决的依据

行政裁决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裁决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渝足知法裁字〔2023〕1号

“一种不易变形和断裂的锄刃及其生产工艺”(专利号:ZL201811370201.5)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小蚂蚁五金工具加工厂

重庆喻老五五金制造厂

喻凡

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涉案专利产品,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人向本局提出纠纷处理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责令被请求人重庆喻老五五金制造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请求ZL201811370201.5号专利权的产品,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10月13日

2

渝璧知法裁字〔2023〕2号

“一种电工底盒”(专利号:ZL202020139139.5)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赵可

璧山区来凤永发塑料厂

陈永兵

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涉案专利产品,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人向本局提出纠纷处理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责令被请求人璧山区来凤永发塑料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请求人赵可ZL202020139139.5号专利权的产品。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10月24日

3

渝璧知法裁字〔2023〕4号

“一种电工底盒”(专利号:ZL202020139139.5)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赵可

璧山区旺源塑料制品厂

沈春彬

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涉案专利产品,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人向本局提出纠纷处理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责令被请求人璧山区旺源塑料制品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请求人赵可ZL202020139139.5号专利权的产品。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231024

4

渝璧知法裁字〔2023〕6号

“电工底盒”(专利号:ZL202030042838.3)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赵可

璧山区来凤永发塑料厂

陈永兵

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涉案专利产品,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人向本局提出纠纷处理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被请求人璧山区来凤永发塑料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请求人赵可ZL202030042838.3号专利权的产品。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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