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裁决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请求人名称 | 被请求人名称 | 被请求人法定代表人 | 主要事实 | 行政裁决的依据 | 行政裁决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裁决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渝足知法裁字〔2023〕1号
| “一种不易变形和断裂的锄刃及其生产工艺”(专利号:ZL201811370201.5)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小蚂蚁五金工具加工厂 |
重庆喻老五五金制造厂 | 喻凡 | 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涉案专利产品,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人向本局提出纠纷处理请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 责令被请求人重庆喻老五五金制造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请求ZL201811370201.5号专利权的产品,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10月13日 |
2 | 渝璧知法裁字〔2023〕2号 | “一种电工底盒”(专利号:ZL202020139139.5)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 赵可 | 璧山区来凤永发塑料厂 | 陈永兵 | 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涉案专利产品,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人向本局提出纠纷处理请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 责令被请求人璧山区来凤永发塑料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请求人赵可ZL202020139139.5号专利权的产品。 |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10月24日 |
3 | 渝璧知法裁字〔2023〕4号 | “一种电工底盒”(专利号:ZL202020139139.5)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 赵可 | 璧山区旺源塑料制品厂 | 沈春彬 | 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涉案专利产品,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人向本局提出纠纷处理请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 责令被请求人璧山区旺源塑料制品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请求人赵可ZL202020139139.5号专利权的产品。 |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10月24日 |
4 | 渝璧知法裁字〔2023〕6号 | “电工底盒”(专利号:ZL202030042838.3)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 赵可 | 璧山区来凤永发塑料厂 | 陈永兵 | 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涉案专利产品,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人向本局提出纠纷处理请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 被请求人璧山区来凤永发塑料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请求人赵可ZL202030042838.3号专利权的产品。 |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