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裁决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请求人名称 | 被请求人名称 | 被请求人法定代表人 | 主要事实 | 行政裁决的依据 | 行政裁决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裁决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渝知法裁字〔2021〕2号 | “摩托车”(专利号:ZL201530054498.5)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 重庆炙焱动力制造有限公司 | 张益敏 | 在第130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在线展会上展出的车型为“2016四型-24E-001”和“2016三型-24C-002”的摩托车涉嫌侵权,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 1.被请求人重庆炙焱动力制造有限公司许诺销售的2016四型-24E-001和2016三型-24C-002摩托车侵犯了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ZL201530054498.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 2. 被请求人重庆炙焱动力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ZL201530054498.5号专利权的产品,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3. 驳回请求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其他处理请求。 |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22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