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裁决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请求人名称 | 被请求人名称 | 被请求人法定代表人 | 主要事实 | 行政裁决的依据 | 行政裁决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裁决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渝沙知法裁字〔2021〕1号 | “摩托车用前组合灯”(专利号:ZL201330154625.X)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 重庆嘉陵嘉鹏工业有限公司 | 戈锋 | 被请求人重庆嘉陵嘉鹏工业有限公司未经请求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请求人专利权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 被请求人重庆嘉陵嘉鹏工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请求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ZL201330154625.X号专利权的产品 |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21年12月6日 |
2 | 渝沙知法裁字〔2021〕2号 | “小型摩托车用前组合灯壳”(专利号:ZL201430330699.9)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 重庆嘉陵嘉鹏工业有限公司 | 戈锋 | 被请求人重庆嘉陵嘉鹏工业有限公司未经请求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请求人专利权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 被请求人重庆嘉陵嘉鹏工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请求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ZL201430330699.9号专利权的产品 |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21年12月6日 |
3 | 渝合知法裁字〔2021〕1号 | “醒酒分酒器”(专利号:“ZL201830122436.7”)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 祁县东玉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 重庆健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唐洲 | 被请求人重庆健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经请求人许可,在“抖音”上发布展示的涉案专利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 责令被请求人重庆健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停止发布涉案专利产品信息,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21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