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学风严谨、公正诚信、廉洁自律、责任心强,严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能够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没有被行政问责或追究刑事责任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精通专业知识,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情况和前沿动态,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及以上学位,同时具有5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担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或者曾担任过正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在职人员,同时具有10年及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
(三)了解知识产权行业领域的发展特点和规律,熟悉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专家评审工作,并接受监督管理;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下;
(七)取得其本人现任职单位的同意;
(八)结合专家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其他专业条件。
(一)与项目申请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
(二)与同一批次任一项目申请单位有或曾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担任或曾在两年内担任同一批次任一项目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股东、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的,为项目申请单位提供或曾在两年内提供咨询、顾问等服务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人,或与上述利益关系人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
(三)项目申请单位的离职、退休人员;
(四)同一专家组的评审专家之间有亲属、上下级、师生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独立性的;
(五)市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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