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的申请对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被纳入“信用中国(重庆)”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申请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项目的单位应当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1. 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机制建设,为择优支持类项目。
2. 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特色街区建设培育。其中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为择优支持类项目;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为激励补助类项目;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特色街区培育的,为择优支持类项目。
3. 开展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建设培育,为激励补助类项目。其中获批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工程项目的;获批开展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的;通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验收的。
1. 与项目支持类别相适应的主体资格。
2. 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3. 申请择优支持类项目的单位应当具有承担项目的基础能力,能够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4. 同意将项目成果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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