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知识产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知发〔2026〕2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知识产权局2025年第2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26年1月7日
重庆市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升软科学研究水平和决策服务效能,结合《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立足市情,以服务政府科学决策为核心,聚焦全市知识产权战略与强市建设目标,着力形成有理论创新价值与实践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为现代化新重庆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主要包括申报、立项、实施、验收、成果应用等环节。
第四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青年研究项目,主要围绕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密切结合国家和全市重大决策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年度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方向,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 申报软科学研究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一般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
2.项目负责人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在相关项目领域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必须在项目研究的全过程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与协调组织工作,项目组成员应具有开展相应研究的能力和水平。
3.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诚信状况良好,未被纳入“信用中国(重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青年研究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
2.项目负责人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在相关项目领域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必须在项目研究的全过程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与协调组织工作。项目组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具有开展相应研究的能力和水平。
3.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诚信状况良好,未被纳入“信用中国(重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同一单位每年度申报一般项目和青年研究项目各不超过2项。同一项目负责人每年度限申报1项软科学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有在研软科学研究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申报新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初步审查不合格:
(一)国内已有类似研究成果,且无重大创新,无必要重复研究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三)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有关要求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不少于3名的奇数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立项名单。
立项评审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一)立项意义,包括对科学决策的支撑作用、促进知识产权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二)研究内容,包括研究目标的明确性、研究内容的完整具体性、项目拟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和创新性;
(三)研究方案,包括研究思路和方法的科学性、研究计划及预期进展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四)研究基础,包括对该领域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程度、项目负责人的综合能力、研究团队的综合素质、研究工作积累和已取得的研究成就;
(五)预期成果,包括预期成果表现形式、成果应用情况、预期成果水平。
第九条 拟立项名单经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市知识产权局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立项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签订《重庆市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市知识产权局有权另选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起止时间以《任务书》约定为准。市知识产权局建立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档案,可根据需要采取调研座谈、中期评估等方式跟踪监督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期间,涉及以下事项的变更属于重大事项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绩效指标、项目预期成果、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延期等。
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且在距项目实施期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填报《重庆市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后签订补充任务书予以变更。
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若发生重大变故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应及时提交书面终止申请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市知识产权局批准项目终止。
第十四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市知识产权局可以对该项目予以强制终止:
(一)研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研究内容与《任务书》约定的内容严重不符;
(三)拖延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而又未提出申请;
(四)逾期不提交研究成果;
(五)研究成果含有违反宪法、法律的内容;
(六)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七)存在剽窃他人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八)存在严重违反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九)市知识产权局认为应当终止项目的其他情形。
自终止之日起,该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软科学研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不得再申请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项目建立绩效评价体系,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的团队素养、文稿质量、理论价值、应用效果、成果潜力等。
绩效评价优秀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后续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应用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在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周期满后一个月内组织结题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交结题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研究报告;
(二)决策咨询建议;
(三)研究成果在国内重要期刊或省部级及以上报刊理论版发表,或研究成果得到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级及以上重要文件、法规采纳运用,或研究成果形成的决策咨询建议被《党外人士建言》《决策建议》《重庆社科智库成果要报》等市级及以上咨政内刊采纳;
(四)其他与项目研究密切相关的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结题验收原则上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不少于3名的奇数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并召开结题评审会,经项目承担单位汇报、专家质询等程序,形成结题验收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安排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研究情况和成果。
第十八条 通过验收但评审专家认为需要修改完善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评审意见完成修改,并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最终研究成果。
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申请延期的,如首次验收未通过,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在3个月内对研究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申请第二次验收;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市知识产权局对项目予以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已申请并获准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仅有一次验收机会;验收未通过,市知识产权局对项目予以终止。自终止之日起,该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软科学研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不得再申请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十九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验收完成后,市知识产权局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归市知识产权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共有。市知识产权局有权使用项目成果作为决策资源,可出版、发表项目成果,并编制相关研究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发放,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项目承担单位在公开发表或发布项目成果时,应注明受到重庆市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支持,并注明项目名称、编号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成果提出的决策方案、政策建议以及论证结果,凡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推动成果应用和转化。应用和转化成效突出的项目成果,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推荐其参加相关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
第二十二条 项目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第六章 项目经费配置
第二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立项的软科学研究项目提供经费支持,原则上经费额度为5万元/项。项目经费按照《任务书》约定方式拨付。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收到的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确保合理合规和高效使用。
第二十五条 终止的软科学研究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启动经费审计清算程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