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知识产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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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培训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知发〔20253

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知识产权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25113   

重庆市知识产权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知识产权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效,根据《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的通知》(渝委发〔2022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培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的以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为主要目标的各类业务培训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项目的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

(二)申报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扎实,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完备,且有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培训的相关条件和优势;

(三)申报单位无未完成的项目;

(四)申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信用良好,近三年未受到因骗取、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行为的相关处理,未被纳入“信用中国(重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通过“重庆知识产权在线”应用实行线上或线下申报和管理。

第六条 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征集需求。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底向社会广泛征集次年培训需求,建立培训需求库,研究提出次年培训支持方向或主题。

(二)发布通知。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初面向社会发布一次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要求。

(三)提交申报材料。相关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和程序规定,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项目,提交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培训项目申报书、相关证明材料及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报单位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四)项目评审。项目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或网络评审的方式。

(五)项目立项。市知识产权局对拟立项名单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立项的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签订项目任务书,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市知识产权局有权另选项目承担单位。

(六)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市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交项目执行进展和工作计划等。

(七)组织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要求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

(八)公布结果。市知识产权局将项目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项目承担单位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结题需要延期的,应当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培训经验交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每个项目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支持标准不超过400元/人天,采取分期拨付方式拨付项目支持经费。支持项目数量根据当年度预算安排确定。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的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培训名义发布商业性广告、对培训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对于项目管理和实施相关责任主体存在失信行为的,根据国家和本市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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