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5477XR/2026-00001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知识产权 | [ 体裁分类 ] | 政策解读 |
| [ 发布机构 ] | 市知识产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17 | [ 发布日期 ] | 2026-03-20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5477XR/2026-00001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知识产权 |
| [ 体裁分类 ] | 政策解读 |
| [ 发布机构 ] | 市知识产权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3-20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17 |
关于《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和目的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上级相关要求的需要。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要求要“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建立数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机制,探索建立数据相关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健全交易规范,促进价值实现”“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制度”,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需按要求修改落实。二是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的需要。结合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实际情况,需要对项目重大事项变更、终止和强制终止的处理进行细化明确。同时,为提高项目实施绩效,需要强化择优支持类项目竞争性,以及结合项目过程管理需要,明确需要专款专用的项目。三是强化项目实施成效示范引导作用的需要。为扩大项目实施成效的示范引领作用,需要新增明确项目承担单位提炼项目经验做法和主要成果,并以适当方式宣传推广的责任。四是防范资金风险、项目实施管控风险的需要。通过新增项目实施过程管理规定,对项目承当单位加强过程管控约束,堵塞可能发生的各类项目实施管控漏洞。
二、文件主要内容、核心举措
文件包括总则,管理职责,支持范围和限额,项目申报、审批及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附则共六章37条。
第一章 总则共6条,包括制定依据、专项资金定义、文件适用范围、遵循的原则和管理模式、分配方法、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共5条,包括市财政局职责、市知识产权局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职责、项目负责人职责、评审专家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限额共3条,包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不纳入支持的单位、支持限额标准。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批及管理共16条,包括市知识产权局项目管理程序,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全流程管理系统,项目申报指南发布方式,合规承诺,专利产业化相关指标设置要求,激励补助类项目管理程序,择优支持类项目管理程序、竞争比例要求、专款专用要求,重大事项变更规定,非重大事项变更处理规定,应当申请终止情形,强制终止情形,终止项目的后续处理,采购类项目执行程序、经费拨付方式、项目单位申报责任规定等。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共5条,包括市知识产权局绩效管理和监督,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的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责任,组织实施项目的相关人员违反规定罚则,评审专家违反规定罚则。
第六章 附则共2条,包括解释权和生效时间。
三、修订的重点内容
一是增加落实《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要求的规定。第九条对项目承担单位增加“(七)负责总结提炼项目经验做法和主要成果,并以适当方式宣传推广”职责。第十二条“(一)知识产权发展”增加普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知识产权领域标准化建设内容。将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从“(二)知识产权促进”调整到“(四)知识产权服务中”。为落实知识产权合规机制建设要求,增加1条作为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时应当提交知识产权合规承诺书。”
二是调整细化专家职责。将第十一条评审咨询专家职责调整细化,与《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渝知发〔2024〕59号)相衔接一致。
三是调整细化专款专用要求。将第十三条专款专用规定调整细化为第二十二条“需要结题验收的择优支持类项目,在通过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收到的财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确保项目资金合理合规和高效使用。”明确项目承担单位需要专款专用的情形。因上位资金管理规定已对资金主管部门使用资金列支范围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本办法不再重复赘述。
四是增加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城市、县、园区的奖补标准。根据“十五五”期间知识产权规划拟新实施的项目(国家层面评定后,市级奖补项目),在第十四条增加“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城市、县、园区的奖补标准为20万元/个”。
五是明确细化重大事项变更、项目终止情形和相关规定。将原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对择优支持类项目关于重大事项变更、项目终止的相关规定调整细化,并单列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提升相关情况发生后后续处理的可操作性。删除原第二十四条。
六是新增择优支持类项目竞争比例规定。为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并解决前期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增加1条作为第二十一条“需要结题验收的择优支持类项目原则上获得支持的项目(单位)数量不得超过符合该项目申报条件申报单位(项目)数量的50%。连续2次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后,项目申报单位均只有1个,且该项目申报单位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经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同意后可以将该项目申报单位确定为项目承担单位。”
七是增加申请提前验收情形规定。结合前期项目实施实际,为提高项目实施效率,第二十条增加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提前验收情形的规定“项目承担单位提前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目标任务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验收。”
四、解读机关
本政策解读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23-671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