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一)基本信息
1.事项类型:行政裁决
2.实施主体: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3.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4.通办范围:全市
5.行使层级:市
(二)受理条件
请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属于受案知识产权局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申请材料
请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下述资料并符合如下要求:
1.请求书
(1)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提出行政处理请求,应提交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当事人(包括请求人和被请求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事项。
(3)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具体指明被控侵权行为的类型。
(4)应写明请求事实与理由,并附证据材料清单。
(5)正文部分可写明构成侵权的分析对比,也可以将“侵权分析对比”单独附页。
(6)请求书须由请求人签名(按手印)或盖公章。
2.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请求人应提交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其中请求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证据的复印件;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作为请求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法人证书;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请求人的,还须提供其金融许可证;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的,还应当提供其依法设立的批准文书。请求人是外国人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具有请求权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其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许可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上述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亦应提交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
(3)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提供专利权登记和公告文件复印件。
(4)证明被请求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证据的复印件。
(5)其他必需的证据材料。
3.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
(1)专利证书复印件,或者近期《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专利年费交纳凭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2)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 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3)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应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其他证明其权利人身份的材料。
(4)其他必需的证据材料。
4.侵权证据材料
请求人应提交证明被请求人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即被请求人为生产经营目而实施下述一种或多种行为的证明材料: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上述证明材料优先推荐通过公证等方式获得。
5.授权委托材料
请求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律师、专利代理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可以作为代理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时,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除委托授权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1)律师、专利代理师应当提交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事务所证明材料;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请求人是外国人的,授权委托书亦应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
(四)地点时间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
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30
(五)受理依据
《专利法》、《民事诉讼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六)审批收费
无收费
(七)咨询电话
023-67538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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